索取号: 产生日期: 2009-05-11
青浦区教育局关于转发《教育部办公厅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学校切实做好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
索取号:QA4310035-2009-002 发文字号:青教中[2009]8号 发文日期:2009-05-06

 各学校:

为落实甲型H1N1流感(原称人感染猪流感)防控工作,现将《教育部办公厅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学校切实做好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》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、上海市卫生局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(沪教委体[2009]24号)转发给你们,请根据要求认真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。

一、要认真贯彻落实《通知》要求,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。学校要加强与辖区卫生部门的联系与沟通,及时了解疫情发展及防控工作要求,认真落实有关防控措施。

二、各学校成立甲型H1N1流感预防工作领导小组,全面负责本校的防控工作,并确定责任人负责相关情况的上报。领导小组名单、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512日前报区教育局。中小学、中职校报中教科;幼儿园报托幼办;农民工子女学校报民教科。

三、开展专题宣传,普及防控知识。学校要充分利用宣传栏、板报、广播等形式,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病宣传教育活动,重点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,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。同时加强对家长的宣传,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做好防病工作。

四、加强晨检力度,认真落实因病缺课学生的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。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中聚集性发热病例的监测和报告工作,一旦发现异常聚集性发热情况或暴发疫情,应及时按规定报告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,切实做到早发现、早报告、早治疗。

 

附件:1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、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《教育部办公厅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学校切实做好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
      2、教育部办公厅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学校切实做好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

 

OO九年五月六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主题词:教育  疾病  防疫  转发  通知

青浦区教育局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 200956日印发

(共印140份)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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